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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农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规定的要求和《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
认真审阅公司的有关材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
量的独立意见

    由于激励对象李洪龙、李涛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将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89 人调整为 87 人,将原计划授予前述放弃
认购人员的限制性股票调整为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数量和预留数量保持不变,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仍为 1,020 万股,预
留限制性股票仍为 100 万股。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
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5 月 11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因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海峰先生在授予日 2020 年 5
月 11 日前 6 个月内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董事会对李海峰先生 20 万股限制
性股票暂缓授予,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
案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0 年 5 月 11 日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首次授予日,以 7.40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8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00 万股限
制性股票,并同意暂缓授予李海峰先生 2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薛祖云、王楚端、叶佳昌

                                                         2020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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